擔保物權的競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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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的競合是什麼意思
在解釋擔保物權競合之前,首先必須解釋何為擔保物權。所謂擔保物權:是指為確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而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之特定物或權利上所設立的一種定限物權。
所謂的擔保物權的競合,即是指擔保物權衝突的解決。有學者為擔保物權的競合下如下的定義:擔保物權的競合,亦稱物的擔保的競合,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存在不同種類的擔保物權,此時應以何種擔保物權的效力優先的問題。
擔保物權的競合應當不僅包括異種的擔保物權共存一物而效力孰優孰劣的問題,也應該包括同一物上多個同種擔保物權共存時的衝突問題,即不論共存的權利有沒有效力優先問題,只要其存在衝突(同順位的比例受償)即為擔保物權的競合,其重點在於衝突而非效力的優先問題。因此,基於以上的認識我認為所謂擔保物權的競合係指解決同一物上共存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同種或異種擔保物權時產生的衝突的規則。
法律依據:
《擔保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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