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責任競合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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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許對民事責任有所耳聞,也大概能瞭解它是什麼意思,但民事責任競合呢?大家對這個詞有了解多少呢?今天我們將會為大家盡力講解這個詞,同時讓大家瞭解這個詞的法律適用,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

民事責任競合是什麼意思

一、民事責任競合是什麼意思?

編輯民事責任競合又稱“責任競合”,“民事責任聚合”。一項民事違法行為同時符合兩種或兩種形式以上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依法僅實現其中一種民事責任的法律現象。大陸法民法實踐中主要為侵權責任、合同責任、不當得利之債責任和無因管理之債責任之間的競合。“競合,從語義上説,競者,爭也;合者,符合、該當也。競合即爭相符合,或同時該當之意。”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同一不法民事行為既違反合同規範又違反侵權規範,同時具備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導致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產生而又相互衝突的一種法律現象,簡稱民事責任競合。

二、民事責任競合的特點

(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民事違法行為。一個違法行為同時觸犯不同的法律規範,並符合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由此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行為人應只是實施一個違法行為,而非多個違法行為;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也是一個違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數個違法行為,不論其觸犯的法律規範、其責任的構成要件等是否相同,均不屬於責任競合,行為人應分別承擔責任。

(2)一違法行為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構成要件。民事責任的競合,就其本質而言是由於民法的各個部分法律規定本身的相互分離與交叉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因為違法行為本身的複雜性所致。如同一違法行為,即違反合同法的規定,又違反侵權行為法的規定,而兩種民事法律分別都規定這一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責任競合由此形成。

(3)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4)只能發生同一給付內容。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衝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行為人是不公平的。

三、民事責任競合的原因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兩類基本的民事責任。兩者之間既有共性,又有個性。

而發生責任競合的原因如下:

(1)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具體是指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的法定權益,違反了法定的強行性義務。最典型的就是產品責任案件,生產或銷售缺陷產品致他人損害的,依產品質量法之規定,構成侵權責任;如果生產者或銷售者與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合同關係,則其行為又為違約行為,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行為直接構成違約的原因,即“侵權性的違約行為”;或者違約行為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即“違約性的侵權行為”。前者的典型案例如倉儲或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或者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或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非法侵佔、使用對方的財產,造成財產毀損滅失;後者的典型案例如供電部門違約中止供電或建設施工單位不按約定施工而致建築物倒塌,從而造成相對一方的財產或人身受損害的。

(3)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侵權行為制度提出請求和訴訟請求,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運用範圍。

四、民事責任競合的屬性

按學者的歸納,關於民事責任競合的屬性有三種學説。

一是法條競合説。在法律適用上,由於合同責任規範是侵權責任規範的特別規定,按特別法優先適用的原則,只能適用違約責任規範而主張違約責任請求權,侵權責任規範則被排斥。

二是請求權競合説。民事責任競合發生時,受害人則取得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個請求權,各請求權可以獨立並存,權利人對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或起訴,也可以先後分別主張或起訴。但由於兩個請求權以同一給付內容為目的,因此權利人不得主張雙重給付,即當一個請求權獲得滿足時,另一個請求權也同時消滅,如果一個請求權不能行使時,另一個請求依然存在。

三是請求權規範競合説。民事責任競合發生時,受害人不享有兩個分別獨立的請求權,而僅產生一個統一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只能一次行使或一次起訴,訴訟標的也只有一個,即請求權單一。但該單一的請求權是以多項民事責任規範為其存在基礎,即該項請求權受到多項民事責任規範的支持,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應該得到加強,因此權利人原則上可以選擇主張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果。但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除外。

五、民事責任競合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

(二)統一不法行為同時滿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責任構成要件

(三)數個民事責任之間相互衝突

六、民事責任競合的法律適用

編輯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為民事責任的一種,這是兩者間最根本的相同點。在民事訴訟中,民事責任競合所產生法律適用主要在如下方面:

1、歸責原則的區別。中國侵權行為法對侵權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採用了多重歸責原則。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內容,並可以約定免責條款。“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時,違約方即能減輕其賠償責任。”

2、責任基礎不同。民事責任的責任基礎源於法定或約定。違約責任的責任基礎是合同當事人以其意志和利益確定的,行為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沒有約定才適用法定提示的條款。侵權責任的責任基礎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不存在當事人意思自治問題,行為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行為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承擔的是法定責任還是約定責任,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最根本的區別。

3、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歸責原則,在合同之訴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歸責,受害人無須證明違約方是否有過錯,其行為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只要證明違約事實存在就可以了。在侵權之訴中,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規定的幾種特殊情況,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證明自己無過錯以外,一般情況下,加害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而受害人則須證明行為人有過錯、存在損失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係。

4、損害賠償範圍不同。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廣,一般包括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對人身傷害、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及被害人的傷害賠償金、被害人有扶養或贍養義務的第三人的撫養費或贍養費、被害人減少勞動能力需增加的費用以及造成名譽、榮譽、人格等受損的精神賠償金。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較窄,一般由當事人約定,當然也可以約定違約金或約定損失的計算方法;未約定的依照《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通常是財產損害的賠償,一般不包括對人身、精神損害的非財產損害賠償。對違約的損害賠償,一般掌握在“可預見性”標準限定其範圍,原則上不允許在違約之訴中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但在特殊情形下(如事先約定),且產生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允許債權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5、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對第三人行為的負責程度,在違約責任而言,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違約致損害發生,依照《合同法》第121條,當事人一方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後,另行向第三人索賠,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在侵權責任中,貫徹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原則,行為人僅對因自己過錯致他人損害的後果負責,除非第三人和行為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否則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不負責。總之,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負責,而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對第三人的行為不負責。

6、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除法定免責條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形(但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以及人身傷害的責任除外)。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事先不能約定免責條件,也不可能事先約定(如不可抗力)。

7、訴訟時效不同。《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對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的訴訟時效為1年;對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同樣規定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規定;另外在運輸合同中,運輸部門同收貨人或發貨人相互間請求賠償的時效規定為180日,在要求鐵路部門支付遲延交付違約金時,時效為60日;《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8、訴訟管轄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約定效力不受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影響。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例外還有行為人系勞動教養或是被監禁的人,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9、請求權競合審查應注意的事項及責任競合的限制。

通過上述解答,大家現在對民事責任競合應該有所瞭解了吧。簡單來説,就是行為人違反了多種民事義務,而造成多種民事責任共存或衝突的現象。以上就是“民事責任競合是什麼意思”問題的相關解答。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法律問題,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希望我們的解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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