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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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再擔保
所謂再擔保,是指為擔保人設立的擔保。當擔保人不能獨立承擔擔保責任時,再擔保人將按再擔保合同約定比例向擔保人提供比例再擔保或為擔保機構提供一般連帶責任擔保。雙方按約承擔相應責任,享有相應權利。
再擔保是相對於原擔保而言,是擔保鏈條的延續,與再保險相似,是再擔保人對原擔保人信用的增級或信用損失的彌補,也為維護與實現債權人利益起到保障作用。其基本運作模式是原擔保人以繳付再擔保費為代價將部分擔保風險責任轉移給再擔保人。
再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設立條件和實踐意義。再擔保不同於共同擔保、重複擔保和反擔保。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司法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第二款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變動,再擔保法律規定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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