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特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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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額抵押具有相對獨立性

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特徵有哪些?

有學者認為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並陳述了三點理由:

(1)被擔保主債權的不確定性;

(2)最高額抵押的決算期屆至前,所擔保的一系列債權中的單個債權發生消滅,不影響最高額抵押權的存在;

(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確定後,主債權發生轉移,則最高額抵押權亦隨之轉移,而被擔保的債權額未確定之前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單個具體債權,可以與最高額抵押權相分離進行單獨轉讓,此時債權稱為普通債權,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於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轉讓後,該被轉讓的主合同債權不再具有抵押擔保,而成為普通債權。對這條規定,如果簡單地從字面上理解為被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一概不得轉讓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因某一交易而發生的主債權是否為最高額抵押所設定的擔保,要待決算後方得確定,超出最高額的債權本身就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即是明證。

(二)、最高額抵押權的被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

這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最大區別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後,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説,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具有明確的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並且這些債權債務關係即便成立,也處於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才能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高額抵押是隨着社會經濟生活的發展而形成的,設立最高額抵押以後,合約雙方當事人就不必再為每一筆交易再去辦理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即可為債權人的債權提供擔保,為交易提供方便,這樣無疑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對社會進步是有很大益處的。

債權轉讓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特徵主要體現在最高額抵押的獨立性以及不確定性,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未來債權不具備確定性,所以未來的的債權發生與否、債權類型有哪些、債權的金額是多少都是不確定的。因此,其所擔保的債權不一定是同性質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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