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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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額抵押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嗎?

最高額抵押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嗎?

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額抵押合同。這種情況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

就借款合同的最高額抵押而言,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是作為一段時間內發生的借款的擔保,而不是特別針對某一筆借款。在借款合同確定的最高限額內及抵押合同期內,抵押財產不得因貸款的增加或減少而改變。一般而言,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並不以債權的已經存在為前提,而且最高額擔保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必須到最後決算時,才能確定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實際數額。因此,最高額抵押具有不同於一般抵押的特殊性,其優越性在於一次性辦理抵押登記後,可以在約定的最高額度內多次貸款而不必再辦理登記手續,從而簡化了設定抵押的程序,加快了資金融通的效率。最高額抵押適用於具有長期、穩定的業務關係的當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最高額抵押的設定,除了必須遵循抵押權設定的一般程序之外,還必須在合同中明確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額度和決算期。擔保債權的最高額度是確定抵押物擔保範圍的標準,在最高額度範圍內的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優先受償,超過部分則只能按一般債權受償。決算期是指最高額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的確定所擔保債權實際數額的到期日,由於擔保債權的最高額並不必然是實際的債權額,所以必須在決算時確定實際擔保的債權額。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餘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在一般抵押中,債權可以轉讓,抵押權隨着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債權人只需通知債務人和抵押人即可。但在最高額抵押中,由於未來發生的債權是不確定的,處於變化中,所以在決算期到來之前,如果允許債權人轉讓其債權,則會增加最高額抵押的不確定性,導致法律關係的混亂,也很容易給抵押人造成損害。禁止最高額抵押主債權的轉讓,由於擔保物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所以最高額抵押的抵押權也不能轉讓。但必須指出的是,法律之所以禁止最高額擔保的主債權轉讓,原因在於其主債權的不確定性,因此法律所禁止轉讓的是決算期到來之前的債權。決算期到來之後,由於債權已經確定,而且也不會再有新的債權,此時最高額抵押已經與一般抵押不存在區別,應當允許被擔保的債權轉讓,抵押權也隨之轉讓。雖然沒有明確規定最高額抵押在債權確定後可以轉讓,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後,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事實上肯定了債權確定後的最高額抵押與普通抵押的一致性,依此推論,在債權確定後最高額抵押的主債權是可以轉讓的。

二、最高額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區別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權相比,最高額抵押權有以下不同點:

一是擔保的債權是不特定的,即不能具體地肯定所擔保債權的數額。一般是為將來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但也可以是為已經發生的債權擔保。

二是最高額抵押權並不以主債權的存在為前提。最高額抵押權並不因擔保的主債權數額為零時消滅,這種抵押權並不像一般抵押權那樣從屬於債權。

三是雙方在最高額抵押合同中約定的期間是主債權確定的期間(或稱為主債權發生的期間),而非主債權的履行期限。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以後,抵押當事人不必再為約定期間內發生的每一起債權去設定擔保。因此,當事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並經登記機構登記後,抵押權就依法成立,除了要把已經存在的某一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以外,無須再將往後的債權合同交給登記機構。

我國的最高額抵押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抵押擔保制度,此時再商業的領域是十分常見的,因此我們需要在日常的生活中就注意和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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