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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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確定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
1.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2.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3.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4.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5.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6.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民典法》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二十四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的確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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