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最高額保證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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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上的最高額保證是什麼

法律上的最高額保證是什麼

最高額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同種類其他債權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期限且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行為。適用範圍最高額保證的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即可實行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債權較之普通保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也是最高額保證區別於普通保證的重要特徵之一。具體體現為:

不特定性在普通保證中,被擔保的主債務是現實存在的債務,且保證合同的成立,須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而對未來債權為保證可謂是最高額保證的基本特徵之一,對於未來之債務,無須於保證債務發生時既已現實地發生,以於將來有發生之可能性為已足。即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尚未特定化的債權,不僅在保證合同成立之時尚未發生,而且在將來能否發生也不確定。從保證合同生效之時至被擔保的債權確定時,該債權不斷髮生、消滅,因此具有變動性、代替性。因此,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並非全部是尚未發生的債權,但至少有部分或全部是將來可能發生的債權,只要其所擔保的債權在決算日前是不確定的即可。

連續性普通保證中,主債務的發生通常是基於一個合同,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是連續發生的一系列債務。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主合同債權是由幾個連續發生的合同債權組成,各個債權之間既具備內在的聯繫,又可以相互獨立存在。

期間性根據債法基本原理,債務人承擔債務的前提是債務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債務的內容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或者由法律規定。每一個具體的債務,都有具體和確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履行期限等內容,使之特定化。由於最高額保證擔保的主債務屬於未來的、連續性債務,具有不確定性,基於保證債務的從屬性,如果不限制主債務的發生期間,不僅無法使保證債務特定化,也使得保證人好比套上無期限的“法鎖”,無法預知何時方能解脱,既不利於債權人獲得清償,也對保證人實為不利。因而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權,須為規定期間內發生。

同質性最高額保證擔保的債權系列並非多個任意債權的組合,它們必須是同種類債權,產生於同一性質的法律關係,在該法律關係中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同一性質的給付義務。經過以上分析,可以將最高額保證的適用範圍界定為“部分或全部於將來一定時期內連續發生的同類債務”,在立法界定上除了這一概括性規定之外,還可以另外列舉幾種常見的適用對象,如借款合同債務、買賣合同債務等,以更好地發揮最高額保證對社會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

二、法律是怎麼規定最高額保證的

1、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在保證設立時可能已經發生,也可能沒有發生,最高額保證的生效與被保證的債務是否實際發生無關。

2、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債務為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務。

3、最高額保證約定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最高限額。

4、最高額保證所擔保的不是多筆債務的簡單累加,而是債務整體,各筆債務的清償期僅對債務人有意義,並不影響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額保證的存在意義在於保證人和債權人。法律的意義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正確運行,而法律也對公民做出了知法懂法才能遵紀守法的要求。公民需要按照法律的秩序而生活,這樣社會安定,百姓安康才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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