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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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額抵押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最高額抵押具有如下兩方面特徵:
(一)最高額抵押具有相對獨立性
最高額抵押權的獨立性是相對的,在最高額抵押權的決算期屆滿(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具有獨立性,但是,一旦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最高額抵押則變為從屬於一個特定債權額的擔保物權,與普通的抵押相同,具有明顯的從屬性。
(二)最高額抵押權的被擔保債權具有不特定性
這是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最大區別所在。一般抵押往往是在具體的債權債務關係形成後,為該特定債權設定的擔保,也就是説,被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具有明確的特定性,而最高額抵押權是為將來可能發生的一系列債權設定,這些債權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遠成立不了,並且這些債權債務關係即便成立,也處於不停的增減變動之中,具有很明顯的不確定性,只有在被擔保的主債權確定時,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才能特定化為一個具體的數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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