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在借條上簽字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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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他人在借條上簽字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他人在借條上簽字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他人在借條上簽字,最高人民法院對保證責任的相關規定是,當事人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條成立的認定標準有什麼?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户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户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户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三、借貸關係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綜上所述,如果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的時候,借條當中沒有表明當事人保證人的身份,當事人是不需要承擔任何保證責任的,正常情況下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的,借條當中應該有關於保證人的相關條款,在債權關係中做保證人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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