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擔保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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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的擔保範圍是什麼?

抵押的擔保範圍是什麼?

所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是指抵押關係成立之後,屆滿未履行債務,要實現,在什麼範圍內優先受償的問題。它是抵押效力問題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

擔保法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抵押權為約定擔保物權,故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應當以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假如抵押合同明確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僅包括主債權而不包括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或者僅包括其中的一項或若干項的,則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一旦出現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在處理抵押物所得中,債權人只能按照抵押合同中約定的優先受償的範圍優先受償,而不能超越約定的優先受償權。

二、抵押擔保的特點有什麼?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債務人自己。這與保證不同,在保證擔保中,債務人自己不能作為擔保人。

2、抵押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這與質押不同,質物只能是動產。

3、抵押人不轉移抵押物的佔有,抵押人可以繼續佔有、使用抵押物。這也與質押不同,質物必須轉移於質權人佔有。

4、抵押擔保以抵押權人(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而實現。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內容。

5、抵押權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三、申請擔保要走哪些程序?

1、擔保申請人向擔保中心提出書面擔保申請時,應當向擔保中心提供所需證明文件。

2、擔保中心自收齊擔保申請人的書面擔保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後,經審核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答覆。

3、擔保中心同意提供擔保的,擔保當事人應當簽訂保證擔保合同及反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需經登記生效的,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其中,抵押登記費由擔保中心負擔。委託擔保中心辦理登記手續時,委託人應當向擔保中心簽署書面授權委託。

4、擔保中心要求對擔保物價值進行評估的,反擔保人應當到擔保中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擔保物價值評估費由反擔保人負擔。

由此可見,在抵押合同中,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當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才有權行使抵押權,其中優先求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抵押的擔保範圍有很多,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等。也就是説抵押物被拍賣後,得到的資金對以上擔保範圍內的債權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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