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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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是指債務人和擔保人提供一定的動產或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在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將該抵押物拍賣償還債務的行為。但是抵押權是有一定的範圍限制的,包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和抵押物範圍。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是什麼

一、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

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低於抵押權設定時約定的價值的,應當按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餘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實現抵押權時,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順序清償。

二、抵押物的範圍

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全部。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轉讓後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上述就是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在簽訂抵押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的範圍,和抵押物的範圍。一旦抵押權所擔保的範圍超出了應有的範圍,擔保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不能夠得到《民法典》等法律的保障,因此,簽訂擔保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慎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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