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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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什麼是抵押權的擔保範圍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準。

主債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它既是抵押擔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擔保的核心,如金錢債權,勞務債權,給付債權等。

利息為由主債權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最好登記清楚。利息系主債權的自然延伸,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違約金系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是主債權遭受損害時的轉化形態,自然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損害賠償金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在法律未規定違約金和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規定或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為主債權的轉化形態,當然應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應該指出,我國未來的立法把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金的預定,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本質上為同一之物,那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不會既包括違約金,同時也含有損害賠償金。

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實行時的申請費用和變賣(包括拍賣)抵押物的費用。抵押權實行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係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二、抵押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清償債務的,抵押權人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實質內容,是抵押權人的主要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優先受償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抵押權人的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受償。我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權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解釋意見》第116條規定:“有要求清償銀行貸款和其他債權等數個債權人的,有抵押權的債權人應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抵押權人受償應優先於一般債權人,這是抵押權人同一般債權人相區別的一項實體權利,是抵押權對抵押權人的基本效力。

什麼是抵押權的擔保範圍的相關信息如上所述,抵押權是有一定的擔保範圍的。因為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我們需要及時的學習。在實際的生活中遇到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方面的問題的時候需要嚴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相關的操作,以免因為程序不合法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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