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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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簡單地説就是用財產作為抵押的行為,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那麼下面讓本站小編為大傢俱體介紹一下抵押擔保範圍是什麼。希望能夠對大家有一定的幫助。

抵押擔保範圍是什麼?

抵押擔保範圍: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範圍為準。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1)主債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係而產生的債權,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它既是抵押擔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擔保的核心,如金錢債權,勞務債權,給付債權等。

(2)利息為由主債權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範圍。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最好登記清楚。利息系主債權的自然延伸,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3)違約金系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是主債權遭受損害時的轉化形態,自然應在抵押擔保的範圍之內。

(4)損害賠償金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在法律未規定違約金和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規定或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為主債權的轉化形態,當然應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應該指出,我國未來的立法把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金的預定,即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在本質上為同一之物,那時,抵押擔保的範圍就不會既包括違約金,同時也含有損害賠償金。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實行時的申請費用和變賣(包括拍賣)抵押物的費用。抵押權實行的根本原因在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係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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