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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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擔保的形式有哪些
擔保的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
1、保證是債的擔保方式的一種,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保證是擔保他人履行債務的行為;保證是就主債務履行負保證責任的行為。
2、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擔保是貸款的一種擔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銀行存款單、債券等權利憑證作為質物交貸款銀行保管,當借款人不能還款時,貸款銀行依法處分質物償還貸款本息、罰息及費用。
4、定金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後或履行前,依照約定向對方支付的一筆金錢,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留置是指債權人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留置物,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得到清償。留置權人就留置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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