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6W

一、保證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1、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沒有份額的保證責任)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2、按份共同保證(按份共同保證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債務人的債務承擔約定份額的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3、最高額保證合同(最高額保證,就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簽訂一個總的保證合同,為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項商品交易行為提供保證,只要債權人和債務人在保證合同約定的債權額限度內進行交易,保證人則依法承擔保證責任)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後,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餘額承擔保證責任。

4、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後,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保證人對債務人的註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註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保證人在註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指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債務人或保證人承擔責任)。

二、保證期間責任承擔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從上文的講解中,我們瞭解到保證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包括了六種,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保證方式,當然要是有特殊規定的話則就要按照規定處理。在這還需要提醒保證人注意的是,當法定情形出現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可以免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