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債權作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1W

用債權做擔保一般以“出質”的形式實現。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因合同產生,也可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根據債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而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其與證券不可分,離開證券,債權就無所依附,且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
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均可以成為質權標的。 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
然而對於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未作明確規定。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於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且《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同理,普通債權同樣可以成為質權標的。

用債權作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依據: 《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5條 可以質押的權利有: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