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債權實現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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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債權實現的形式有哪些
依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法律的規定,可以採用的債權擔保方式主要有:
一、保證《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抵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33條規定,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三、動產質押《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63條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四、權利質押
依據《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5條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有: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五、留置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
六、定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七、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二條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八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並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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