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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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擔保的保證期間雙方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時間執行,沒有約定的,擔保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連帶責任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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