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不享有土地抵押權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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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不享有土地抵押權人資格?

誰不享有土地抵押權人資格?

1、《民法典》對抵押人的主體資格並無特殊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均可以成為抵押權人,通常認為法人分支機構或者部門不能成為抵押權人(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等特殊情況除外)。

2、按照國土資源部《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其中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應該是有關國家機關頒發的證明,自然人應當提供身份證、護照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

二、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是可以的嗎?

1、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可以單獨抵押,而是需要與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一起抵押。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抵押後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三、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能償還債務有什麼後果?

1、土地使用權抵押人不能償還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六條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户登記。

2、土地使用權抵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的行為。土地使用權抵押關係成立後,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得申請人民法院拍賣作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權,以拍賣款抵償債務,如有剩餘,應退還給抵押人,不足時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土地的所有權不能被抵押,但是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在簽署了抵押合同之後,合同當事人需要帶着已經生效了的抵押合同等的材料,到相關國家部門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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