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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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銀監會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出台的文件顯示,雖然只是在部分地區試點實行,但是我國某些地方的土地使用權已經可以用於抵押貸款了。我國的商品房也是可以進行抵押貸款的。那麼,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麼區別?以下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信息:

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抵押有什麼區別?

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的抵押物不一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是指在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將房屋與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原則。表現在兩個方面:

1、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即所謂的“地隨房走”。

2、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時抵押。即所謂的“房隨地走”。法律作出這一規定,其理由在於:

(1)離開土地的建築物不具備法律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的構成抵押標的。任何房屋都是建立在土地上的,土地是地上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沒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屋在實踐中不能獨立存在,在法律上也是不能獨立移轉的,因此必須“地隨房走”。

(2)房屋雖然不是土地的本質組成部分,土地本身可以獨立的移轉,但是如果允許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不進行抵押,就可能出現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主體不一致的狀況,從而發生權利的衝突與摩擦,不利於物的有序利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為防止這種權屬不一致的矛盾,就有必要將房屋與土地視為一個整體,從而要求“房隨地走”。

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抵押商品房抵押的區別主要是抵押物不同。但是根據我國的民法典來看,有些時候這兩樣權利是被捆綁一起抵押的。這也就是人們常説地隨房走,還有房隨地走。這樣規定主要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才將二者捆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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