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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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由於其特殊性,匯票支票用的比較少,銀行保函和信用證是主要的支付工具。持有保函和信用證的賣方,都可以先發貨後收款。兩種憑證都是銀行開具的,具備法律效力,這些是共同點,那麼,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麼?我們通過本文了解下有關知識。

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一、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是什麼?

銀行保函與信用證都是銀行開立的,同屬於銀行信用,而且都被用於國際貿易中的貨款支付,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銀行付款責任不同

在信用證業務中,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在銀行保函業務中,見索即付保函銀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而有條件保函銀行則承擔第二性付款責任。

2、適用範圍不同

信用證業務一般只適用於貨物買賣,而銀行保函除適用貨物買賣外,更多的用於國際工程承包、投標招標、借款貸款等業務,因而適用範圍更廣。

3、對單據要求不同

信用證項下貨運單據是付款的依據,單證不符銀行可拒付,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是付款的依據,一般憑索賠書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資不同

信用證項下受益人可通過議付取得資金融通,而銀行保函項下單據不成為索匯的依據,也不能作抵押貸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資金融通。

5、與合同關係不同

信用證與合同是兩個完全獨立的契約;而出具有條件的保函的銀行,當受益人以對方不履約,提交書面陳述或證明,要求銀行履行賠償諾言時,銀行一般須證實不履約的情況,如果雙方意見不一,保證銀行就會被牽連到交易雙方的合同糾紛中去。有的國家,如美國、日本等,法律禁止銀行介入商事糾紛,故不允許銀行開立銀行保函。

二、銀行保函的特點是什麼?

銀行保函是指銀行應委託人的申請而開立的有擔保性質的書面承諾文件,一旦委託人未按其與受益人簽訂的合同的約定償還債務或履行約定義務時,由銀行履行擔保責任。它有以下兩個特點:

1、保函依據商務合同開出,但又不依附於商務合同,具有獨立法律效力。當受益人在保函項下合理索賠時,擔保行就必須承擔付款責任,而不論委託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實際事實。即保函是獨立的承諾並且基本上是單證化的交易業務。

2、銀行信用作為保證,易於為合同雙方接受。

綜上所述,保函和信用證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中,銀行保函和信用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兩者對銀行付款責任、適用範圍、與合同關係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信用證比保函應用的更靈活些,持有方可以用來融資,並且從範圍上看,信用證可以使用的領域更廣,幾乎涵蓋整個國際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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