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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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

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區別

1、信用證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證行保證向受益人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在受益人提出開證申請人未履行付款責任的情況下,由開證行負責對受益人付款;

2、信用證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後開證行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在開證申請人未完成付款義務的情況下,由開證行代為付款;

3、信用證是開證行的主動付款,而備用信用證是開證行的被動付款;

4、信用證一定為受益人利用,而備用信用證一般是備而不用,即備用信用證作為銀行擔保,開證申請人都會主動付款,所以,一般情況下不會真正利用備用信用證去索款的。

二、備用信用證和信用證的含義

1、備用信用證

簡稱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又稱擔保信用證,是指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開證行保證在開證申請人未能履行其應履行的義務時,受益人只要憑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開證行開具匯票,並隨附開證申請人未履行義務的聲明或證明文件,即可得到開證行的償付。備用信用證只適用《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的部分條款,現在為UCP600部分條款。

集擔保、融資、支付及相關服務為一體的多功能金融產品,因其用途廣泛及運作靈活,在國際商務中得以普遍應用。

2、信用證

信用證(Letter of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準確把握兩者的區別在哪,有助於大家對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深入理解。備用信用證主要是提供信用擔保,而信用證可以證明自己的信譽狀況,大家也應該區別對待,合理利用,發揮兩者的最大作用。如果還想了解更多信用證和備用信用證的內容,可以諮詢在線律師或繼續瀏覽延伸閲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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