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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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的責任有哪些

抵押擔保的責任有哪些

1、擔保合同無效,而主合同有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多種,該種情況屬於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即擔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而歸於無效,與主合同的效力狀態無關。依據這條的規定,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分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於作為擔保合同締約相對人的債權人沒有過錯,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可以獲得與擔保有效時相當的賠償。此時,擔保人的責任很大,其地位與債務人相等,均為債權人的連帶債務人。但是,擔保人承擔該連帶責任時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

(2)債權人對擔保合同的無效沒有過錯;

(3)擔保合同的無效是因擔保人或擔保人與債務人的過錯所致;

(4)債權人有實際損失並且損失與擔保合同無效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種情況,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債權人有過錯,所以擔保人不用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故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了一個責任份額的上限。擔保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為: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2)債權人、擔保人對擔保合同無效有過錯;

(3)債權人有實際損失。其中,債權人的過錯是認定擔保人承擔責任大小的關鍵。所謂“不能清償部分”,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到期後清償債權的剩餘部分,與債務人是否還有清償能力有關。判斷“不能清償”應以債務人方便執行的財產是否受執行為標準,方便執行的財產已經受執行的,債務剩餘部分即為不能清償的部分。

2、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的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的,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擔保人與主合同當事人之間的過錯進行確認。

《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因此,擔保合同因與主合同有從屬關係而無效。擔保人在這種情況下承擔的責任原則上比擔保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無效時的責任要小,甚至不承擔民事責任。

(1)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擔保合同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因為擔保人不是主合同的締約者,所以主合同的無效並不能夠也不需要追究擔保人的過錯。

(2)擔保人承擔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的情況。在主合同無效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時,擔保人有過錯,指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擔保或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為主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3、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時擔保人的責任

當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有無效原因,各自無效的情況下,《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規定擔保人應承擔的責任範圍。律師認為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佈無效的情況下,通常作為締約者的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均有過錯,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的方法,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也應當是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某一份額,也就是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限額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作規定。

第二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被宣佈無效的情況下,不排除擔保人仍然可能沒有過錯。沒有過錯的,擔保人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擔保法》第30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種,在主合同和擔保合同均無效的情況下,也不排除存在債權人無過錯的情況。比如,無權處分人將無權處分的標的物賣給債權人,擔保人作為無權處分人的子公司為無權處分人提供擔保。債權人無過錯的,按照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條、第41條規定,債務人和擔保人承擔對債權人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僅當擔保人與債務人串通欺騙債權人時)。

4、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的追償權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分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擔保人向債務人的追償,因為債務人是最終義務人,所以追償是無條件的。追償的範圍則以擔保人已經承擔的責任範圍為限。擔保人向反擔保人追償的前提條件是:反擔保人有過錯且擔保人實際承擔了賠償責任。反擔保合同是擔保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也無效,所以,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的責任也只能是締約過失責任,反擔保人也只在有過錯時才有責任。至於反擔保人的過錯情形,應當與擔保人的過錯情形相同,即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為之提供反擔保或反擔保人明知主合同無效仍促使擔保合同成立或為擔保合同的簽訂作中介等。

綜上所述,關於抵押擔保的責任,我們要注意,對於擔保人來説,我們要注意,不同情況下,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在進行責任劃分的時候,我們首先要進行判斷擔保合同是否有效,另外還要進行判斷主合同是否有效,然後再根據相關的規定進行劃分責任的大小。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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