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擔保背書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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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擔保背書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擔保背書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無擔保背書的法律規定是不提供相關的擔保就進行一定的背書,背書是指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其背面簽名或蓋章的行為。詳細的説,背書是轉讓匯票權利的一種法定手續,就是由匯票持有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讓人的名字,並把匯票交給受讓人的行為。

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按其附帶的記載劃分有限制性背書、委託收款背書、有條件背書、質押背書和部分背書(分割背書)五種方式。

擔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締約時須有相應的締約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擔保合同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範及社會公共利益;

4、履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手續。

二、擔保合同什麼情況下是無效的?

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户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祕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2、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時生活當中,其實很多人對於一些法律方面的術語,或者是經濟方面的概念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比如説存在背書的這樣一種説法,這指的就是票據的相關當事人在進行轉讓的時候在票據背面所書寫的簽字,有些情況之下是無擔保的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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