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責任範圍一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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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責任範圍一般有哪些

擔保責任範圍一般有哪些?

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保證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所做的一種擔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約定擔保。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二、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一)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二)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是為債務人進行擔保的,如果債務人無法歸還債務的話,擔保人是需要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擔保是有一定的風險的,所以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債務人的信息一定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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