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為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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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説簽訂合同的話,那麼可能會存在着相應的擔保合同,這主要是為了實現債務履行,因為在很多場合,可能由於當事人的一些資產狀況不太明確,所以需要一個擔保來,讓相應的債權人安心,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主合同為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主合同為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主合同為訴訟擔保合同仲裁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擔保文書有其他不同的管轄規定,而主合同並無明確約定管轄條款適用於從合同,從而其中的仲裁協議不適用。當然,在實務當中,更多存在的可能是擔保文書不做管轄約定。事實上,中國的司法和仲裁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或將擔保合同一併處理,或將其分開。將其合併審理的依據之一是與2000年12月13日公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有關。該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是否可以據此得出結論,即在管轄問題上,主債務合同和擔保合同約定或依法指向不一致的,從合同隨主合同;置之仲裁協議,即一併仲裁。另外一個依據是擬定當事人真實意圖,即當事人無相反意思表示時,其應知悉主合同管轄條款及主從合同管轄一致原則,故應當認為同意主合同管轄約定。當然,從節省司法資源和公平合理期待、避免擔保實質落空的角度進行分析,也是一些理由。不過,前述案件顯然並沒有採納此類依據。

二、其他法律規定

將其分開處理的依據,則主要是基於仲裁協議的自願性和獨立性。一般情況下,此種主從合同情況下涉及仲裁協議的情形主要有:主合同規定仲裁條款,擔保合同未規定;主合同規定仲裁條款,擔保合同規定訴訟;主合同規定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也規定同樣的仲裁條款;主合同規定仲裁條款,擔保合同規定不一樣的仲裁條款。從仲裁程序的角度,有些是一開始即要求將擔保人納入仲裁程序,有些則是在仲裁程序進行的過程中要求追加擔保人作為當事人。嚴格依仲裁自願性和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處理,可能使得擔保合同無法和主合同一併審理。當然,當事人如能達成將兩合同合併進行仲裁的協議除外。但是,爭議一旦發生,合意便較難達成。這正是目前仲裁實務中遇到的一個尷尬的地方。

在這裏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彩中的擔保合同和主合同的一些關係問題,但我們國家的實務當中,主合同當中的仲裁協議效力,是否及與擔保合同,他是有着不同的規定的,雪災當中也是存在爭議,將具體的爭議焦點都給大家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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