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擔保期限是多少 - 可以自行約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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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物擔保期限

抵押物擔保期限是多少?可以自行約定嗎?

我國《擔保法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從該款表述可知,《擔保法解釋》並不承認擔保物權的存續受主債權時效屆滿的影響,而是規定了一個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限(即除斥期間),即“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兩年”。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是三年,故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限通常是五年。五年期滿後,擔保物權歸於消滅。

二、抵押物擔保期限可以自行約定

我國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實際上是允許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樣的好處是,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存續期限符合意思自治原則,有利於當事人根據實際需要協調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允許當事人約定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限,可以有效地促使債權人及時行使擔保物權,以便迅速瞭解債權債務關係,避免出現各種不必要的糾紛。此外,這種約定並不違揹物權法定原則,也有利於充分發揮物的效用,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

綜上所述,抵押物擔保期限為“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兩年”。此外,法律並未明文禁止當事人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因此也就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抵押物擔保期限。這一做法符合意思自治原則,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糾紛,在現實案件中也被廣泛運用。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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