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擔保人欠錢不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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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擔保人欠錢不還怎麼辦?

被擔保人欠錢不還怎麼辦?

1、作為貸款的擔保人,當債權人要求自己償還債務,但自己當下又沒有還款能力,無力償還的話,可能自己的財產就會被用來抵值,比如將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工資凍結等等。

2、擔保人負連帶責任,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財產。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擔保人的條件有哪些

(1)保證人的代為清償能力。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保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保證,目的在於保證債權能夠得到實現,或者説債務能夠得到清償,因此,具有代為清償能力是保證人的基本條件。

代為清償既包括代為金錢性質的清償,也包括代為履行其他給付。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包括代為履行債務和承擔債務不履行責任兩種,二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

《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3條規定: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保證人資格的基本要求並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4條規定: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保證的合格主體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凡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都可以作為保證人。對於可作為保證人的“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5條規定了五種類型: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3)禁止提供保證的主體。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未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機關。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一般由國家有關主管機關負責借人,然後按有關規定轉貸給國內有關單位。在轉貸時,一般要求國內借款單位提供還款擔保,這種擔保得由國家機關提供。如外國政府貸款的轉貸,就要求借款單位提供省、直轄市、自治區或計劃單列市計委的還款擔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益是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一般是非經濟利益。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債權人提供擔保,極有可能減損其用於公益目的的財產,無疑有違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許它們作保證人。但在實踐中,有許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並非從事公益事業,對這些從事非公益事業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依據國家政策允許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認為其有從事保證活動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擔任保證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6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訂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因其主體資格、清償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充任保證人。擔保法第10條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第17、18條也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以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債務關係在建立之前,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若債務人提供了擔保人,那麼該擔保人必須核實滿足主體資格的,否則擔保關係不會成立。在正常的債務關係之中,若是有擔保人的,那麼債權人在向法院起訴之前,可以先要求債務人的擔保人承包債務的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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