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是質押權嗎 - 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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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權是質押權嗎?兩者之間是否存在區別?

擔保物權又分為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但是表面上質權和質押權兩者的差別只體現在一個字上面,那麼質權是質押權嗎?兩者到底屬於同一種類型的擔保物權還分屬不同種類的呢?如果兩者存在區別,那麼它們的區別又有哪些呢?如果有疑問的話,接下來本站小編將仔細為您解答。

一、質權和質押權到底是什麼?

(一)質權的概念以及特徵

1、質權的概念

質權是擔保的一種方式,指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協商訂立書面合同的方式,移轉債務人或者債務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的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

2、質權的特徵

(1)質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和權利,而不能是不動產。

(2)質權是以債權人佔有質物為要件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出質人移交質押的財產佔有為成立要件,也以債權人佔有質押財產為存續要件,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質押權的概念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二、相差一個字的質權和質押權到底有沒有存在區別呢?

質權和質押權到底是不是同一種類型的擔保物權,這一點在理論界還是實務界是沒有爭議的,即兩者是同一概念,屬於同一種類型的擔保物權。質押權,通常情況下我們會簡稱質權,也就是小編上面所提到的概念以及特徵等,但是在生活中我們其實應該注意的是質押權、抵押權、留置權三者的區別以及優先受償問題,因為三者更容易混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九條規定“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於質權人受償”所以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受償。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優先於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於質押權受償。根據上分析,一個擔保物上多個擔保物權相沖突時,應當按照以下順序優先受償:留置權優先於質押權優先於抵押權。

質權是質押權嗎?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兩者並不存在區別,一般情況下經常會將質押權縮寫為質權,質權又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而這兩種才是不同類型的質權。可能小編上述的內容不夠詳細,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唐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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