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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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

隨着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需要通過加班來保證工作進度的按時完成,這也就需要面臨加班費的問題。那麼在我國加班費是怎樣計算的呢。下面小編我將會針對標準工時制加班費計算方法是怎樣的這一問題整理一些的相關法律信息。

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一、什麼是加班?

所謂加班,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説,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為加班。

二、加班有時間限制嗎?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並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例舉了幾種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的情形:

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作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作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加班和值班的區別是什麼?

值班是指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臨時安排或根據制度安排與勞動者本職無關聯的工作,或者雖與勞動者本職工作有關聯,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為非生產的責任,如看門,接聽電話等。

而加班則是指勞動者在平時正常工作時間外,繼續從事自己的本質工作。認定加班還是值班,主要以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經營任務、用人單位是否提供休息場所、勞動者是否有睡眠時間等綜合判斷。

如果認定為值班,則不支持加班費計算,但勞動者可以根據規章制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慣例,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值班待遇如值班津貼等。

五、員工主動加班,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這表明,加班的前提是協商,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員工加班,勞動者也有權拒絕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並且單位無權以勞動者不加班為由扣罰獎金或福利。假如員工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自己主動加班的,則不能視為加班。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如果用人單位缺乏任何關於加班審批程序的規定,且以考勤卡作為加班費的計算依據,此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就可將考勤的統計記錄作為認定加班的依據。在一些地區的司法案例中,也將這種情況視作用人單位對員工加班事實的默認。那麼,員工就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六、補休代替加班費合法嗎?

《勞動法》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由此可見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企業可以安排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加班費。休息日一般是指雙休日。

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每月的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同時根據加班時是否為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日與正常工作日,加班費有不同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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