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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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設定抵押的房地產有哪些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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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抵押的房產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設立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已依法公告在國家建設徵用拆遷範圍內的房地產;

(三)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四)列為文物保護的古建築、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築物;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他訴訟保全措施的房地產;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

(七)未經中國註冊會計師確認已繳足出資額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地產;

(八)行政機構所有的房地產,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產;

(九)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允許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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