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登記應當怎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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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登記,依據我國房產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房產抵押,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辦理抵押人的身份證,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抵押房產的合同書,主債權合同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登記機關應當審查抵押合同,以及抵押人提供的證明文件是否屬實。

房產抵押登記應當怎樣辦理?

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抵押雙方當事人為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地產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為。

一、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申請抵押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抵押合同;

(5)主債權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抵押物是否符合准許進入抵押交易市場的條件;抵押人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文件與權屬檔案記錄內容是否相符,查對權屬證書的真偽等,並由審核人簽字在案。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在法定期限內核準登記記入登記簿並頒發他項權利證書。

二、房地產抵押登記基本程序如下:

1.抵押登記申請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2.受理申請

審查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是否真實、齊備,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則予受理,給該申請編號並給回執,回執註明所收取的文件、受理日期和編號。

3.審核

(1)登記機關從房地產登記冊查明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地產權利狀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駁回轉移登記申請:

A.權屬來源的性質是限制抵押(包括福利房、微利房,行政劃撥土地、減免地價土地)而未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的;

B.根據城市規劃,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C.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D.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E.權屬有爭議的;

F.法律、法規或市、區政府規定禁止轉讓的。

駁回登記申請,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從房地產登記冊或電腦記錄中查明申請抵押登記的房地產的權利狀況後,審查下列文件是否真實、齊全和有效:

綜上所述,房產抵押登記,依據我國房產管理辦法規定,房產抵押,應當有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房產證權屬有爭議,法律規定禁止轉讓的,應當駁回申請,抵押人應當提供房屋產權沒有抵押的證明材料,抵押房產的市場價值,抵押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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