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5.22K

一、行使抵押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行使抵押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首先注意擔保物權的保存時間。在我國,債權的訴訟有效時間一般為三年,因為擔保物權在一定性質上屬於物權,所以不會受到訴訟時間的限制。根據現行的擔保司法解釋,相關擔保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結束後的三年時間內正常行使擔保物權,而且這三年應該是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時間。至於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擔保期間以及在登記時登記部門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於擔保物權的存續並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將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同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在訴訟的過程中,應該遵守主債權的訴訟時間規定,這種情況下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人還可以單獨就抵押權實現提起訴訟,但是提起訴訟時間要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這種情況下抵押人的身份為被告。

4、抵押權人在提起訴訟的過程中,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有權利收取法定的孳息,前提是自抵押物權人的抵押物被扣留之日起,抵押物能夠自然分離孳息,收取的孳息可以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如果抵押權人沒有將抵押扣押物的事實通知應償還法定孳息的義務人,這時抵押權人的效力不涉及於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權利,只是將抵押物以折價、拍賣等方式的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一般來講,所得價款在沒有特別的約定情況下是先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然後是主債權利息,最後是主債權。

二、行使抵押權有什麼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目前,抵押權實現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實現擔保物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3、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