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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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撤銷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合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一種常見的行為,只要有交易就存在合同,因此合同在我們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撤銷權是合同履行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一種行為,行使撤銷權要注意的事項有以下幾點:
1、合同具有可撤銷性,就是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屬於可撤銷的合同,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條件是一樣的。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規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是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二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三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撤銷權要及時行使,否則就要喪失,就是合同法規定的撤銷權消滅。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撤銷權消滅:一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了撤銷權。
3、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要明確
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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