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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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權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後,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緻的安排。
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於自己,與對方無關,因而不允許對方探望子女;而相對方有時也認為,既然法院將子女判歸另一方,另一方就應完全承擔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而與自己無關,甚至主動斷絕與子女的往來,以達到推卸撫養教育子女的責任。
行使探望權有一些注意事項是大家必須瞭解的,比如:
1、法律規定的探望權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體。因此,為滿足他們的親情需要,在協議行使探望權時不妨約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權,應以不影響孩子的正常生活、學習為前提。
3、離婚後,雙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權,也應不影響對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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