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與質押權誰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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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與質押權誰優先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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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和租賃權誰優先


擔保法中,在先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能否將固定資產出租?承租人能否以後來取得的租賃權抵抗抵押權人的租賃權?在先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可以將固定資產出租。擔保法解釋第66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物權法第190條規定:“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根據物權法第190條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係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係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在先租賃權可以優於在後抵押權得到法律保護,已登記的抵押權優於在後租賃權得到法律保護。抵押權既是物權法上的重要內容,又是擔保法上的重要內容。在物權法上,抵押權是相對於所有權這種自物權的他物權的一種,即與用益物權共同構成他物權;在擔保法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主要形式,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不動產或動產優先清償其債務的權利。現行《擔保法》囿於其制定當時的經濟環境,對於抵押權的規定存在諸多缺陷。十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總結和汲取了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成果,將包括抵押權在內的擔保物權納入物權法,健全和完善了擔保物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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