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書寫執行擔保人裁定書應滿足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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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寫執行擔保人裁定書應滿足什麼條件?

申請書寫執行擔保人裁定書應滿足什麼條件?

在申請執行擔保人裁定書時應滿足以下條件:

1、擔保申請必須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應提交書面申請,以便查證。

2、擔保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執行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擔保。以財產作擔保的,應提交保證書;由第三人擔保的,應提供擔保書。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

3、被執行人的擔保申請須徵得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請執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決定暫緩執行。執行擔保需要被執行人與申請人協商,取得其同意為條件,因為直接涉及到申請執行人權益。

4、須經人民法院的許可。執行擔保成立以後,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或暫緩執行的期限。如果擔保是有期限的,暫緩執行期限應與擔保期限一致,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被執行人或其擔保人以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按照擔保物的種類、性質,將擔保物移交執行法院,或依法到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綜上所述,如若被執行人和執行申請人雙方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申請書寫執行擔保人裁定書。而且在人民法院執行相關的裁定下,可以最大程度執行擔保的效力。能夠保證被執行人在有效期限內完成他應盡的相關義務,並且人民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權力,可以確定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和付清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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