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能否與拆遷人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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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能否與拆遷人達成協議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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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未能達成協議時怎麼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抵押權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強制執行措施,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財產,並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償付給申請人即抵押權人,使抵押權人的債權得以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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