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儲前應及時解除抵押權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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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儲前應及時解除抵押權同時要注意哪些事項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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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土地使用權抵押權都有什麼規定?要注意哪些方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有:“後面那片空地的使用權是不能抵押的,但你們廠的廠房及其佔有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可以抵押的。辦理抵押時應關注以下四個問題:1.抵押登記要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條件。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企業須在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能設定抵押。2.在抵押前須得到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書面同意。書面同意文件應包括:在實現抵押權時,同意按法律規定的土地徵用標準補償後轉為國有土地。3.在辦理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土地管理部門還應核定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應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4.因處分抵押財產需要改變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時,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先辦理徵地手續。將抵押的土地轉為國有,然後再按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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