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與並存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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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有人保和物保。人保即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並存的債務承擔,又稱債務加入,是指原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債務的關係,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係中來,並與原債務人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債務。

擔保與並存債務承擔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與並存債務承擔區別在於,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可向債務人追償,而並存債務承擔加入的債務人,受讓了原債務,承擔債務後,不能找原債務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全文》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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