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質押擔保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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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單質押擔保是否可行?

保險單質押擔保是否可行

保險單質押擔保也可以實現,保單可以在保險公司做保單質押貸款,也就是投保人把所持有的保單直接抵押給保險公司,按照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獲得資金,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當貸款本息積累到退保現金價值時,保險公司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

法律規定的可以質押的權利有: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質押和抵押兩者有什麼不同?

1、提供的擔保物品不同:抵押的標的通常為不動產與大型動產(如交通運輸工具),質押的標的是動產為主與權力。

2、佔管形態不同:抵押無依舊由借款人所有保管,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管形態;質押貸款的質押物,有借款人所有,但是借款人不能繼續使用,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3、效力不同: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4、處置權不同:若債務人無法按時償還債務,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上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而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債權人就可以進行處置。

5、合同生效日不同:當事人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不必辦理質押登記的,質押合同自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6、登記部門不同: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物的相應管理部門。以股票、知識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向其相應的管理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7、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所得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清償債權。

綜上所述,保險單做質押擔保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而且也不是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有保險單質押擔保的政策,如果想要向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必須是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或匯票,支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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