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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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擔保法規定質押指示交付是否適用?
質押不適用於指示交付,質押是以交付為條件的,質押權生效有以下要件: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簽訂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
4、不動產質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質押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二條都明確強調: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抵押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抵押合同無效。
2、抵押物不特定的,抵押合同無效。
3、應該辦理抵押物手續而未辦理的,抵押合同無效
4、抵押物重複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5、對於通過簽訂抵押合同規避法律的,抵押合同無效。
6、主合同無效的,抵押合同無效。
7、以不能作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無效。
8、抵押物價值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抵押合同無效。
9、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到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簽訂抵押合同的,其行為無效,抵押合同也無效。
三、質押合同的注意事項:
1、明晰擔保債權
質押合同是從合同,其效力附屬於主合同即債權合同。因此,債權合同中主債權的具體內容直接關係到質押合同所擔保的範圍,乃至質押權實現的可操作性。質押合同必須明確其所擔保的債權:
1)債權人和債務人(即質押權人和出質人);
2)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3)被擔保的主債權數額;
4)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等。
這些信息越是詳盡越有利於保障當事人的權益,避免糾紛。
2、明確質押標的的相關信息
在質押行為當中,質押物的交付問題也是出資人和抵押權人相互協商確定的。抵押權人到時候也一定會先確認好了質押物現在的狀態,如果發現質押物還在第三人手中的話,根本就不會和當事人形成某種債務債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