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範圍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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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範圍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違約責任範圍的承擔形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形式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沒有約定的,承擔的形式包括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履行、補救措施後的損失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民法典》的違約種類有哪些?

1、全部違約

完全不履行,指當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違約情形。

2、預期違約

(1)預期拒絕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至前,一方當事人以言辭或行為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

(2)預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屆至前,有情況表明或一方當事人根據客觀事實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屆時不能履行合同義務。

3、遲延履行

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包括債務人遲延履行和債權人遲延履行。

債務人遲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時,在債權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屆滿,債務人能履行債務而未履行。

根據民法典規定,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承擔對遲延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責任。

4、不適當履行

指雖有履行但履行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違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是會由違約方承擔,而對於承擔的方式在法律中規定了有很多種,這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這樣才能保障到受害方的合法權益,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如果確實協商不好的話,那麼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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