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包括哪些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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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提供給債權人或他人做抵押的話,此時會存在一個抵押權,而債權人就是作為抵押權人存在。但實踐中,具體提供抵押的情況不同,就導致抵押權的內容不同,那大家知道抵押權包括哪些類型嗎?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抵押權包括哪些類型?

一、抵押權包括哪些類型?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着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徵: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並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

(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採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6、共同抵押。共同抵押,又成稱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二、行使抵押權的條件是什麼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在實踐中,根據不同的標準,那麼抵押權的種類也是不同的。具體可以分為六種不同的抵押權,在不同的抵押中,抵押權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同,當然要想行使抵押權的,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行,最基本的就是,抵押權上的財產必須是真實合法存在的,否則抵押權將無任何意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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