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能否對抗債權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夫妻個人債務能否對抗債權人?

夫妻個人債務能否對抗債權人?

夫妻個人債務是不可能對抗債權人的,因為債務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共同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可以從兩方面來把握: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的利益。

具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夫妻為婚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債務。

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所負債務。

5、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債務。

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夫妻個人債務是無法對抗債權人的,債權人有權就債務情況要求雙方一起償還,不存在司法判定中的離婚財產分隔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個人債務的分隔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隔一樣都需要按照平等公平的原則進行分配,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執行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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