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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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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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共同債務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指出,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二)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四)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五)因贍養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六)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償還的,從夫妻個人所得財產償還。

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生活中,大多數夫妻很少會刻意去留意有關債務的證據,所以離婚遇到債務糾紛時,會感到束手無策。對於這種情況,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去處理,那麼建議您不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根據您的具體情況,為您提供有效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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