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債務確認離婚協議無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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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逃避債務確認離婚協議無效嗎?

為逃避債務確認離婚協議無效嗎?

對於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條款上,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屬於無償轉讓財產。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若是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應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夫妻間如何約定財產的分割,均應以其夫妻全部共有財產以清償。因此,夫妻一方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不可能達到逃避債務的目的。但假如夫妻一方所借的債務非本案情況,能證明只是其個人債務而與配偶無關的,則夫妻一方無償放棄其全部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債權人可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無償放棄財產的行為。但財產分割的無效不會導致離婚協議的全部無效,如果沒有其他無效的情況,除財產分割條款外,其他條款仍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也就是説,當你發現別人在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放棄其到期債權等行為,使你的合法債權受到損害時,你需要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後,你的撤銷權消滅,再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二、哪些債權不得轉讓

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係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係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

1、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三、性質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律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可以採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民法典》第469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於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如果在婚後雙方因為共同生活或者是共同經營所造成的債務也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也是需要由夫妻雙方來共同償還的,如果在辦理離婚手續時也是需要將共同債務進行分割的,那麼在分割共同債務時可以通過雙方協商或者是根據雙方的經濟水平來確定償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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