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婚姻期間債務問題怎麼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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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婚姻期間債務問題怎麼承擔

一、離婚婚姻期間債務問題怎麼承擔?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的情形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哪些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法定扶養義務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伴隨該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

4、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債務,但此種約定原則上不具有對抗債權人的效力,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

5、夫妻一方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的債務等;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債務問題跟財產問題其實都是大同小異,既然另一半沒有權利要求分割自己的個人財產,那同樣的道理,另一半也沒有幫助自己償還個人債務的法定義務。婚姻期間的債務並不盡然就一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比如有些人瞞着自己的配偶在生活當中吸毒、賭博欠下的這些債務,離婚以後,由欠債人自己一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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