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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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沒有共同債務歸屬是不符合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可以約定“無共同債務”的條款,這種約定沒有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該協議約定僅對當事人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

三、特徵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係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餘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在夫妻關係共存期間的債務我們稱之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是需要就共同債務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的。但是在離婚協議中就共同債務進行約定或者是夫妻一方承擔所有共同債務的,按照規定是符合法律條例的,因此也是具備法律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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