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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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夫妻一方隱瞞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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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離婚時隱瞞財產怎麼辦

離婚時分割財產,首先要分清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屬於夫妻個人財產,然後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分割,在此期間,一方為達到多佔財產的目的,有可能把本應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採用隱藏、隱瞞等手段,以逃避分割。

如在離婚期間另一方發現對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可要求對其財產進行分割,但有時由於種種原因,另一方也許在離婚後才會發現一方有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此時,另一方依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再次分割被隱瞞的財產,當然提起再次分割財產的訴訟,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即為當事人發現該隱瞞的財產次日計算三年內。

而且,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該財產的,法院可依法對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判決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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